《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需要证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经调岗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在此前提下,公司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仅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提前一个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之后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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