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名女子因见自家楼下的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于是以每部25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收废品的一名男子。电动车车主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但女子到案后却声称自己以为车子没人要的。
有群众报警称,自己放在自家楼下的电动车不翼而飞了。公安民警接到群众的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后经警方调取监控发现,报警群众所住单元楼的一名女子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监控视频显示,牛某找到收废品的男子马某后,带着骑着电动三轮车的马某来到其家楼下,双方一番交谈后,马某就分别将两辆电动车抬上三轮车。过程中,牛某还帮忙在后面抬上车。
原来,牛某是因见自家楼下停放的两辆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于是心生歹念,遂将其卖掉赚钱。警方经调查取证后发现,马某对此是不知情的,而两辆电动车牛某是以每辆250元的出售给马某的。
1、牛某称长期无人使用,所以才将电动车卖掉的,这到底是什么逻辑啊?难道邻居家长期没人住,你就可以搬进去住?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说牛某的辩解,纯粹掩饰自己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从民法上讲,只有财物的主人才有财产的处分权。换而言之,牛某将两位邻居的两部电动车私自卖给别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正如前面所说,归根结底牛某的主观故意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不过其是通过直接卖掉的方式变现而已,因此其行为仍应当评价为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财物主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据为已有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最终怎么处理非法所得财物,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也就是说,由于牛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且车主当时是不知情的,因此不管牛某是直接将电动车据为己有,还是将其卖给其他人获利,其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牛某一次性盗窃两辆电动车,且还都是盗窃邻居的,认定其行为为情节较重的,没有异议,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注意!侵害他人财产权不以其销售所得价值计算价值,只以盗窃时被盗钱物的市场价计算。换而言之,牛某的盗窃价值并非两个250元,而是这两辆电动车当时的市场价。
4、牛某折腾到最后,不仅什么都没有得到,换来的却是拘留15日,且还要照价赔偿两位邻居的经济损失,真是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牛某以后还好意思在这栋楼住下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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