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本公约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二○○二年六月四日签订的《阿拉木图文件》,为落实二○○六年六月十七日通过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商定如下:
六、“专职人员”指经亚信高官委员会批准,由亚信成员派往秘书处工作并由执行主任任命的秘书处官员;
七、“家庭成员”指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随任的配偶及由其抚养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当豁免妨碍司法程序,且放弃豁免无损于此项豁免的目的,则应当放弃豁免。放弃豁免概须明示。放弃豁免的决定应按照如下规定行使:
(一)各方外长或由其官方授权的代表应当根据亚信高官委员会的建议,以在部长级会议上协商一致或在休会期间通过外交渠道达成共识的方式,决定放弃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的豁免。
一、秘书处及其财物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均应对任何行政或法律程序享有豁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明示放弃豁免。在特殊情况下,亚信高官委员会应根据执行主任的建议决定放弃豁免。任何对豁免的放弃不应涉及执行措施。
三、在执行与其目标相适应行动的必要限度内,秘书处有权在各方境内以相关方同意的方式持有资金并开立账户,不受任何形式的财政管制、财政条例或延期偿付令的限制。
(一)其以公务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一切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并且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留,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述人员或秘书处所拥有的交通工具、或由上述人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一)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留,以代表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一切行为在亚信会议召开方豁免一切法律程序。
一、各方应为参加亚信会议的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以及各亚信成员代表办理签证提供全面协助。
二、本公约需经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对亚信成员开放加入。本公约自保存机关收到第14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对在本公约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信成员,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30天起对其生效。
三、本公约保存机关为亚信秘书处。保存机关负责向各方通知本公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有关方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情况。
五、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向保存机关递交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约。本公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对该方终止效力。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