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和他结婚,我原谅他原谅他,你们判轻点……”辽宁沉阳沉北新区法庭上一名原告竟然苦苦哀求法官对被告从轻处理。
这是一起QJ罪的开庭现场,原告女子名为黄丽,和被告之间是前男女朋友关系,都为九五后,就在前不久,黄丽哭得撕心裂肺来到警局状告其前男友恶行,在前男友齐某被抓之后,她却又换了一副面孔,称自己要撤诉,原因就是齐某已经答应要娶她回家,一家人之间的事情又怎会是犯罪。
黄丽的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赞同,该案涉嫌暴力犯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一般由公诉机关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无权撤诉,即便黄丽不再追究,齐某也应当接受法院的审判。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黄丽和25岁的齐某之间曾经有过长达六年的恋爱期,本已计划结婚的二人,在案发前不久因为一些长期的积怨分手。因为黄丽本身的资金原因,虽然分手却依旧还住在齐某所租出租屋中,两人的生活模式和未分手之前一样。
在案发当天恰好为五月二十日,齐某决定给黄丽一个520惊喜,来试图挽回前女友,晚上齐某带着黄丽在外逛街吃饭,节日的气氛外加齐某的刻意逢迎,两人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变得缓和。
饭后,因为第二天还要上班,齐某和黄丽直接回到了出租屋内,齐某看着黄丽心中打起了主意,或许是看多了网上狗血剧情,他竟然觉得只要再次发生关系,就可以挽回黄丽的心。于是他在黄丽已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依旧对其实施了不法行为。事后,齐某并未发现黄丽的不对劲,只觉得她依旧还在闹脾气,竟然还带着她出门兜了会风。
第二天一大早齐某出门上班,黄丽却径直来到了警局报了警,称自己这次并不是自愿的。警方在黄丽的配合下,确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在掌握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将齐某逮捕归案。
从现有证据来看,齐某和黄丽之间虽然曾经为情侣关系,但该案发当天,黄丽的反抗挣扎和齐某的强行行为也为事实,齐某和黄丽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罪行的成立。
因此最终当地检察机关以QJ罪对齐某提起了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齐某虽然已经犯罪,但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依据该法条,根据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最终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开庭审理后没多久,齐某的家属找到了黄丽,双方也都很熟悉,在进行了一番沟通后,黄丽的态度大变,不仅主动对齐某进行了谅解,还提出想要撤诉。
撤诉是不可能的,但是受害人黄丽的谅解可以作为齐某从轻或减轻判刑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作为黄丽的前男友再加上案发当时特殊的时间点,两人之间的关系本就暧昧不清,对齐某造成了一定的误导性,并未带有极强的犯罪主观故意性,认错态度良好,二人实际感情深厚,并在之后依旧还要谈婚论嫁,外加黄丽又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齐某的判罚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理。
在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确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就算没有积极赔偿依旧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黄丽心理的几度变化,她之前和齐某之间的矛盾依旧还未解决,她不满齐某不顾忌自己意愿的行为,但六年的感情终究无法说断就断,黄丽的心中始终还是放不下这个男人,她不忍心看见他判刑坐牢,因此在齐某家属的劝说下,她轻易就改变了自己的主意,不过笔者还是想要提醒一句法律非儿戏,并不是你想告就告,不想告就撤的。
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有人因为突然改变主意,不想告对方,在法庭上撒泼打滚,导致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者,极有可能被认定干扰法庭秩序,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就有规定,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者,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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