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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连打两虎!曾在湖北任职期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道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龚道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龚道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龚道安,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湖南澧县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7年12月——2010年10月,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7年06月——2018年0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2018年01月——2020年0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邓恢林,男,汉族,1965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84.08——1991.12,湖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事员(其间:1986.09——1989.06,在武汉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专学习;1988.12——1990.12,下派通山县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任副经理、副局长)

  1996.03——2000.06,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其间:1997.09——1999.12,在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17.07——2017.08,重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7.08——2018.01,重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8.01——2020.06,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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