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粉碎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罪】粉碎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风险公共平安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形成严沉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广播设备”,包罗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坐等;“电视设备”, 次要是指传布旧事消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备”,次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备、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备、设备。电信设备,既包罗各类机械设备,也包罗其构成部门的线路等。
该当留意的是,对于那种不成能影响公共平安的通信办事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德律风亭、一般的平易近用家庭德律风等,不属于本条划定的“公用电信设备”范畴内,如其粉碎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置。
《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组织和操纵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