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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思右想网友是怎么说的!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据媒体报道,该女子在微信群中发布“海淀实验小学有孩子核酸阳性”“海淀实验小学已确诊103人”“海淀实验小学确诊阳性103个病例”等不实言论,扰乱了公共秩序,最终被依法处理。

  无独有偶,此前还有一名男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我单位首批去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散布的是虚假疫情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比如虚假的灾情、警情、市场供求信息等,则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例如前述提到的“海淀实验小学确诊阳性103个病例”“我单位首批去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等信息就是典型的“编造”。

  至于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

  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由于虚假恐怖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既构成本罪,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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