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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600060):海信视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等事项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4 12

  根据中国证监会 年 月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5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2025年4月及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1 2025 5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6月4日,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亦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和监事设置,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部分予以整体删除,并同时删除了其他条文中涉及监事的表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自动废止。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司作为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据此,公司对董事会构成部分做了修订,修订前后的条文对比如下: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指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指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八名董事中,包含非独立董 事五名、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中,包 含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过程中,公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对原有经营范围进行了规范化表述,同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条目,修订前后的条文对比如下: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移动电话、电 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 以及洗碗机、电熨斗、电吹风、电炊具等小 家电产品、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通 讯产品、移动通信设备、信息技术产品、家 用商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服务、维修和回收;非标准设备加工、安装 售后服务;计算机硬件及配套零件,软件及 外围设施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 和回收;LED大屏显示、触控一体机、交互 智能平板、数字标牌、自助售卖机及其配套 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触控显示产品及 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自营进出口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如下: 一般项目:电视机制造;家用电器研发;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 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电器修 理;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 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广播影视 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影视录 放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 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 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

  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项目经营);生产: 卫星电视地面广播接收设备。房屋租赁、机 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运。(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 法变更经营范围。

  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幻灯及投影 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 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基础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 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广 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 法变更经营范围。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就经营范围调整事项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等事宜,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营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利润分配政策部分,增补了“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等内容,根据前述规定完善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实施程序和机制”等部分,修订前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对比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实施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 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盈利的,可实 施利润分配;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亏损的, 可不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 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及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等要求拟定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合并报表的年 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三)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若中期分红则为该半 年度)及累计均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值。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实施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 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及母公司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可以进行利润 分配。 2、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公司资产负债 率高于70%;(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其他不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情况。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 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及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等要求拟定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合并报表的年 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2、现金流充足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及公司的重大投资计 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的实施。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股票价格、负债结 构、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后,认为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实施程序 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 会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依据本章程和 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在公司当年度且累计盈利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和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 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若中期分红则为该半 年度)及累计均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足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及公司的重大投资计 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的实施。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等,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 事会提出具体方案,由独立董事对方案提出 明确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股票价格、负债结 构、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后,认为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实施程序 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 会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依据本章程和 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4、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 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 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 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 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 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措施。 6、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7、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等,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 事会提出具体方案,由独立董事对方案提出 明确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未实质改变公司既有利润分配政策,更加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更加能够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利润分配政策修订事宜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亦根据《章程指引》等规则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专节,补充完善了“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等内容,以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非实质性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修订前后章程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 立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 体改字[1997]第54号)批准,由青岛海信集 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改制组建公司,公司以募 集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XW。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 立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 体改字[1997]第54号)批准,由青岛海信集 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改制组建公司,公司以募 集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XW。

  第三条1996年12月23日,经青岛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信集团公 司以募集设立方式筹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129号 文)批准,原青岛海信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 采用募集方式,改制组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9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海 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17日。 1997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筹)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 复》(证监发字[1997]77号)批准,青岛海 信集团公司认购20000万股,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其中, 6300万股社会公众股于1997年4月22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00万股公司职工 股于1997年10月22日上市。发行后总股

  第三条1996年12月23日,经青岛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信集团公 司以募集设立方式筹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129号 文)批准,原青岛海信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 采用募集方式,改制组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9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海 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17日。 1997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全 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证监发字 [1997]77号)批准,青岛海信集团公司认购 20,000万股,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7,000万股;其中,6,300万股社 会公众股于199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700万股公司职工股于1997年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 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业,开 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发、运用新技术,为国 内外市场提供高质量、多门类的电子产品, 把公司建设成一个高科技、外向型、多种经 营的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大型现代企业,使 股东获得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 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业,开 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发、运用新技术,为国 内外市场提供高质量、多门类的电子产品, 把公司建设成一个高科技、外向型、多种经 营的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大型现代企业,使 股东获得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移动电话、电冰箱、 电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以及洗 碗机、电熨斗、电吹风、电炊具等小家电产 品、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通讯产品、 移动通信设备、信息技术产品、家用商用电 器和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 维修和回收;非标准设备加工、安装售后服 务;计算机硬件及配套零件,软件及外围设 施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和回收; LED大屏显示、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 数字标牌、自助售卖机及其配套产品的研 发、设计、销售;触控显示产品及电子产品 的研发、设计、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 外经贸部核准项目经营);生产:卫星电视 地面广播接收设备。房屋租赁、机械与设备 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 下: 一般项目:电视机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 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 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电器修理;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 备);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广播影视设 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影视录放 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 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 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虚 拟现实设备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 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幻灯及投影设 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

  础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 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广播电 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 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 更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经1996年12月23日青岛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信集团公 司以募集设立方式筹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129号) 批准,公司发起人为青岛海信集团公司,以

  第二十条经1996年12月23日青岛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信集团公 司以募集设立方式筹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129号) 批准,公司发起人为青岛海信集团公司,以

  重组剥离的部分国有资产出资认购的股份 数为20000万股,出资时间为1997年4月 1日。

  重组剥离的部分国有资产出资认购的股份 数为20,000万股,出资时间为1997年4月 1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7,000万股, 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 后续有,下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第四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原则,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即八位董事)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青岛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实施网络 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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