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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反钢“8”条!钢铁企业快对照自查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2022年3月31日,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钢车间电弧炉氧枪无冷却水出水温度检测报警、精炼炉区域吊运钢水的100t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该两项问题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整改,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上述两项问题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均为《湖北省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所列“钢八条”之重点检查事项。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顶格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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