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动产权利人石回春坐落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南宅福隆购物中心1号综合楼3-7A单元的不动产,现根据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执恢7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闽0481执恢76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作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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