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彭琴、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芦溪一被告人非法开采了2100余吨石煤获利。5月20日,记者从芦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该起非法采矿案件,以被告人尹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1日,联系挖机、铲车、货车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处非法采矿,后将采得的疑似煤炭的矿产品堆放在芦溪县某村山场上,共计非法采矿2100余吨。
同年8月30日,尹某以120元/吨的价格将部分疑似煤炭的矿产品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获利8.7万余元,期间支付挖机等费用1.3万余元。剩余1367吨疑似煤炭的矿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价值16万余元。经江西钧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非法开采的矿物种类为石煤(Ⅲ类),属于能源矿产。综上,被告人尹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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