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东政征发〔2022〕2号)文件,因公共利益需要,东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弶港城市副中心有机更新--先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规定,现依法收回弶港镇弶六路南侧、前进路西侧、镇海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71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弶港城市副中心有机更新—先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持有者,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直接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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