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之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与否,决定罪与非罪。
曾经,有对夫妻关系极为恶劣,他们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诉讼于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择日开庭审理。那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休庭”后,双方中餐之时,被告男方在吃饭的包厢里“强暴”了原告妻子。妻子当即报警。
后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男方构成“强奸罪”。被告与原告虽然仍是夫妻关系,可是,其时,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开庭审理之时,被告男方以“暴力”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再后来,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了被告人(男方)相应的刑罚。只是,考虑到他们的现状关系,从轻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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